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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物流企业承租土地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网站19日消息,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并不代表九州物流网(http://www.wl890.com/login-lo.action)观点,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